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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会章程

中学学生会章程

中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共青团组织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全体同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承认本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校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除外);
(二)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代会每一年至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报请学校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代会代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代会和学生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委员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三)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年级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部门,如学习部、文体部、生活部、宣传部、社团部等,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年级可设立年级学生会,班级设立班委会。年级学生会和班委会在本会统一领导和协助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骨干

第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学生骨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学业优良,学有余力;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必须符合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同学监督,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本章程。出现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骨干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学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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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5 2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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