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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app 海关扣押货

  • 发布日期:2026-01-23 00:49    点击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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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深测检测(东莞)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53XX(批准中),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519010337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216号203室

    指在核能领域中,既可以用于和平目的的核应用(如核能发电、核医学等),同时也可能具有潜在军事用途(如制造核武器的某些部件或材料)的物品或技术。

    生物两用品

    指既可以用于合法的生物医学研究、疾病诊断和治疗、农业生产等民用目的,又可能被用于生物武器开发的生物制剂、技术和相关材料等。常见的包括一些特定的细菌、病毒培养物、生物毒素等。

    监控化学品

    是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前体、原料和中间体的化学品,以及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在化工行业中可能有正常的工业用途,但由于其潜在的军事威胁,例如,某些特定的含磷化合物可能是生产神经性化学武器的原料

    展开剩余93%

    导弹相关物项

    涵盖了与导弹研制、生产、试验、发射等过程相关的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或试剂。这些化学品本身可能在化工、医药等行业有正常的用途,但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非法生产毒品。例如,麻黄碱是一种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它在医药领域可用于治疗某些疾病,但也可能被用于制造冰DU。

    二、两用物项具体包含哪些?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3〕66号)(以下简称《目录》),两用物项管理商品的范围依进出口而有所不同。

    进口管理目录 包含4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目录所列物项。

    2.易制毒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

    4.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

    出口管理目录包含11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一)

    8.易制毒化学品(二)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9.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

    10.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包含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斗式挖泥船、吸沙船、自航自卸式泥驳。

    11.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三、如何判定物品属于两用物项?

    如何判断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查阅相关目录:

    1)参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对照检查对比查询结果中的商品名称、描述等信息,进行详细的分析,以确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制标准。

    点击下载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pdf

    2)通过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两用物项查询”功能,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进行查询,网址: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3)专业咨询:若通过自我查询后仍无法确定,可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取更为专业的判断与指导。

    注意最新政策:密切关注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变化,以此确保判断的准确性。

    通过上述步骤,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据此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合规操作。

    注意:商品编码hs code 未列入《目录》中的,成分涉及的也需办理两用物项

    根据《目录》说明第三条“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6月,宁波某公司申报出口品名为氯化聚丙烯树脂,经海关查验并检测,发现该项氯化聚丙烯树脂中含有氯仿,质量分数为0.1%,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在通关环节需注意哪些关键事项??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注:“一证一关”指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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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的3月31日。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出口商、收/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相一致。

    5、进出口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注: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成分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成分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

    6、许可证上的商品数量应不小于实际进出口商品中两用物项成分含量。例如若进口1吨含高锰酸钾10%的商品,许可证的数量应不小于100千克。

    7、其他形式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也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据《办法》第六条、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过境、转运、通运,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2”;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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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两用物项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6.外贸合同正本;

    7.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8.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9.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什么是两用物项?

    定义: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sha shang xing武qi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包括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等。

    两用物项具体包括那些可以用于民用和非民用目的的物品、技术或软件。

    这些两用物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材料、设备、技术以及软件。例如,某些高性能的计算机技术和加密软件,既可用于商业目的,也可能被用于军事通信或情报收集。同样,一些特殊的金属材料和化学品,如可用于制造炸药的化学物质,也属于两用物项。

    在实际操作中,对两用物项的管控往往涉及到出口控制、许可证制度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核查。这是为了防止这些物品和技术被用于非和平目的,从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的来说,两用物项是一个广泛且复杂的类别,涵盖了从高科技产品到基础工业原料的各种物品。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努力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以确保这些物项不会被误用或滥用

    (一)经营者行为是否符合《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使用情况;

    (二)经营者申报的进出口商和收货人一致性情况;

    (三)经营者申报材料存档情况等;

    (四)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情况。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出口管制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021年9月23日,欧盟发布关于两用物项研究相关出口管制内部合规计划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帮助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研究管理者和合规工作人员识别、管理并减轻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风险,促进遵守欧盟和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对两用物项实行出口管制。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若拟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的,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在履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职责时,面对疑似受管制的出口货物,会启动组织鉴别程序。相关鉴别部门则会结合货物申报信息、相关单据及产品特性等,评估出口货物是否可能属于管制范围。

    涉两用物项行政处罚案件屡见不鲜,同时,因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被刑事立案、审查起诉甚至判处刑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不过,目前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相对有限。以(2022)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从现有的刑事认定情况来看,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主要是由海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此看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两用物项予以认定。不过,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鉴定,还是应当引用《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提出质疑、组织鉴别,抑或是海关可自由选择适用的依据?问题由此开展。

    海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委托海关技术中心或者其他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为司法鉴定,包括对涉案货物的种类、品质等进行鉴定,也包括对实物证据类如聊天记录的提取等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走私案件也可适用。

    不过,走私案件的鉴定中也存在着一些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海关需要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根据《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此为固体废物的鉴别。又如,根据《关税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涉税型走私案件中海关对偷逃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出具核税证明书。无论是固体废物的鉴别,还是偷逃应纳税额的计核,所出具的结论文书等均属于司法鉴定,但是需要依据特别规定的由特定机构根据特定程序进行。由此,两用物项也应当遵循《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由商务部进行认定或者组织鉴别。

    有观点认为,在涉走私两用物项刑事案件中,海关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不过,如果基于冲突规范解决机制,在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规范适用,由此上述观点难以证立。

    《刑事诉讼法》《出口管制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过,一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件均可适用的一般规定,《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则为仅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定;二者,《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出口管制法》则是在2020年发布、实施的,前者为旧法,后者为新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应当适用《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对两用物项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进行组织鉴别。

    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理论的思考

    在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场域下,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实体法衔接问题已有充分讨论,学界普遍采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主张“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二重判断构造。不过,这一理论范式在程序法层面却呈现研究空白。必须指出,作为整体的法秩序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别是在行政犯的场域下,刑法居于从属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备前置法的违法性才能进一步考察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这一判断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走私的判断应当回归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予以认定。《刑法》也未规定两用物项的构成,对于两用物项的判断,既需要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等内容对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实质认定,也应当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须以前置行政调查程序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体现为对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确认,更要求相关物项的鉴别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资格。如,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鉴别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刑事程序法)。

    且,海关在履行进出口货物查缉工作的职能时,通常是先发现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去判断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路径。而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尚处于行政程序当中,也就应当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同理,海关发现出口货物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需要先通过行政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那也就应当遵循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从规范体系还是法理依据出发,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均应当遵循前置法的实体法规范及程序法规范。即,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诚然,在两用物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日益增多的涉两用物项案件,全都由商务部进行认定可能面临不现实、不经济、不可行的质疑。不过,经济效益上的质疑不应该带来合法性的妥协,而应当推动制度、规则的健全。未来两用物项的鉴别可以参考固体废物的鉴别,由主管部门推荐鉴别机构并制定鉴定程序,海关可以据此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别。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应突破。

    物品被海关扣押并判定涉及两用物项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处理,主要流程包括审查调查、依法处置、特殊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审查与调查

    海关会首先对货物进行详细审查,包括物理检查、核实进出口许可证及技术资料等文件,并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环节旨在确认货物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需缴纳税费或罚款。若货物涉及两用物项,海关会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依法处理

    超期未报关或放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超三个月未申报或收货人声明放弃的,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余款一年内可申请发还;若属国家限制进口且无许可证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涉嫌走私或违规:若货物涉嫌走私,海关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没收,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若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规定,海关将根据法规处罚,如罚款、没收货物等。此类情况需重点配合调查,避免法律风险升级。

    符合退运条件:因不符合规定、错发或误卸需退运的货物,海关将协助办理退运手续,退至正确目的地或原产地。退运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海关质疑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海关收到发货人材料后,将判定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

    无需办理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发布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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